得救的確據

幫助初信者有得救的確據 
我們在得救前都是犯罪的,對偷東西的罪,還有良心的作用;但對撒謊罵人,卻沒有感覺,反倒誇口。現在我們得救了,若再撒謊,就會覺得難過,罵人也一樣。得救前,生氣還認為理所當然,但得救後,只要發一點小脾氣就難過。這個難過也是得救的證明,不過是反面的證明。你得救後,若是犯罪從不難過,你大概是個『稗子』,是個掛名的基督徒。(太十三25。)

一個得救的人,常常是生氣後,一禱告、交通就認罪。然而,掛名的信徒生氣卻不難過,也不認罪。所以,犯罪覺得難過,也是得救的一個憑據

多半的時候,初信者會再來告訴你說,『我得救了,怎麼還會犯罪、發脾氣呢?』這時,你就要問他,『你犯罪以後,難過不難過?若是很難過,就證明你得救了。』之後,你可以引用約壹二章一節:『我的孩子們,我將這些事寫給你們,是要叫你們不犯罪。若有人犯罪,我們有一位與父同在的辯護者,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。』使徒約翰在這裏說『若有人犯罪』,這就暗示人得救後仍可能犯罪,但犯罪後的難過,即證明他是個得救的人。

當你們幫助初信者有得救的確據時,可以舉出這三方面的例證。第一是外證,經節用約壹五章十三節。第二是內證,經節用羅馬八章十五至十六節。第三是生命經歷的證據,經節是約壹三章十四節。你們講的時候,還要加上五章一節:『凡信耶穌是基督的,都是從神生的;凡愛那生他的,也愛從祂生的。』你們把這些講完了,就在這個新得救的人身上打了一個結,他就不容易再搖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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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個事奉主的人都無法否認,乃是在他人生的道路上,有了一次『大馬色』的經歷,他遇見了主,看見了異象。從此,這個異象改變並支配了他的一生。

本書論及一個事奉主者該有清楚的異象和目標,並且需要勤奮學習,追求上進,眼光遠大,有正確的靈,以承先啟後;在人群間,與人有正確的接觸,並在召會中,與人一同配搭事奉。同時,必須學習如何傳福音帶人得救,如何帶領人過基督徒生活,經歷基督作生命,並經歷聖靈與十字架。至終,帶人認識召會的真理與實行,使人在召會中同被建造,以完成神的心意。

本書係李常受弟兄於一九八五年四月至五月,在臺北初期同工簡訓所釋放的信息集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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